SUCCESS CASES · 成功案例

真實判決,
看得見的辦案結果

以下均為本所律師實際承辦、有公開判決可查的案件。每件摘要案件事實、攻防重點與該審級結果,並附法院字號。

CASE ARCHIVE · 案例摘要
CASE 01繼承原告訴訟代理人

遺產分割訴訟:法院採納本所分割方案,取得現金補償 NT$4,547,963

三名繼承人對房地分割僵持不下,本所主張由使用中之繼承人單獨取得、以鑑價現金補償,法院全案採納。

案件事實

被繼承人過世後遺有臺南市房屋一棟及土地兩筆,三名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。因不動產由部分繼承人居住使用中,各方對分割方式僵持不下、無法達成協議,委任人委任廖啓彣律師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。

攻防重點

對造主張房地由另二名繼承人各取得二分之一再找補;本所則主張全部不動產由實際居住使用之繼承人單獨取得,再以鑑定價額按應繼分比例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——讓委任人拿到確定金額、徹底脫離共有關係,避免日後再生分割或管理爭議。

結果

法院囑託鑑定不動產價值合計 NT$13,643,888,並採納本所提出之分割方案:全部房地由使用中之繼承人單獨取得,委任人依應繼分獲現金補償合計 NT$4,547,963,無須與其他繼承人繼續共有不動產;訴訟費用依應繼分比例分擔,委任人僅負擔三分之一。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
CASE 02不動產原告訴訟代理人

210 名被告的共有土地變價分割

兩名已故地主的繼承人多達 210 人、從未辦理繼承登記,土地數十年無法處分,法院全部採納本所主張,合併變價分配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與二名已故地主共有臺中市清水區四筆土地(應有部分三分之一),兩名地主的繼承人多達 210 人且從未辦理繼承登記,土地數十年無法處分利用。委任人委任廖啓彣律師訴請分割共有物。

攻防重點

對 210 名被告的大型必要共同訴訟,訴訟中多名被告陸續過世,先後五度聲明承受訴訟、追加當事人,程序極為繁重;並一併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,使分割判決可直接執行。

結果

法院全部採納本所主張:命各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,四筆土地合併變價、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,委任人得以脫離 210 人的共有僵局,土地價值透過法院拍賣程序實現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31 號民事判決
CASE 03不動產原告訴訟代理人

農舍套繪管制解套:確認 46 年前同意書印文偽造、對造無使用權

農地因鄰地農舍的老舊同意書受套繪管制數十年,本所證明印文偽造,法院確認對造就土地無使用權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分割取得之彰化農地,因鄰地農舍 40 多年前申請建照時檢附的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」而受套繪管制,無法自由利用。委任人主張該同意書上多數共有人印文根本是偽造的。

攻防重點

46 年前的老文件如何證明偽造?本所聲請傳喚同意書上的「立同意書人」到庭作證、調取郵局與銀行印鑑比對,證明印文不符;並以先位、備位聲明布局,將戰場鎖定在確認之訴。

結果

法院判決確認同意書上除起造人外之印文均係偽造,並確認對造就委任人土地之使用權不存在,訴訟費用由對造負擔。依主管機關函覆意旨,此判決確定後,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應予撤銷並解除套繪管制,為土地解套鋪平道路。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89 號民事判決
CASE 04不動產原告訴訟代理人

十人共有土地原物分割,方案獲全體同意、法院全案採納

十名親族共有的住宅區土地長期無法協議,本所方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,委任人單獨取得完整方正土地,無須找補。

案件事實

雲林縣土庫鎮兩筆住宅區土地由十名親族共有,部分共有人長期不到場、無法協議,土地只能出租作夜市使用。

攻防重點

本所提出兼顧現有建物法定空地、各人持分面積與臨路條件的原物分割方案,並逐一與全體共有人溝通,取得到場者當庭同意、未到場者書面同意。

結果

法院全案採納本所方案,委任人單獨取得一塊完整方正的 220.30 平方公尺土地,無須任何金錢找補,徹底結束共有狀態。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78 號民事判決
CASE 05家事聲請人代理人

失智長輩財產遭異常提領,聲請暫時處分即時凍結

90 餘歲母親帳戶異常提領、權狀遭他人補發,法院裁定凍結全部不動產與帳戶,僅留每月照護費用額度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 90 餘歲的母親罹患失智症,名下不動產與存款卻出現異常:銀行帳戶遭異常提領、存摺被掛失變更印鑑、原由委任人保管的不動產權狀遭他人申請遺失補發。委任人聲請監護宣告之同時,委任廖啓彣律師聲請暫時處分。

結果

法院裁定凍結母親名下全部不動產及銀行帳戶——監護宣告事件確定前不得移轉、設定負擔或處分,僅保留每月 NT$63,000 的照護生活費額度,即時阻斷財產流失風險,守住高齡長輩的老本。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暫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CASE 06家事被告訴訟代理人

涉外婚姻效力防禦:婆家訴請確認婚姻無效,法院駁回其訴

越南籍配偶在丈夫驟逝後遭婆家主張「無結婚真意」,本所以婚宴與訃聞等客觀事證反證,婚姻效力與繼承地位獲保全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為越南籍配偶,與臺灣籍丈夫在越南結婚並完成臺灣結婚登記,不料丈夫於登記後四個月驟逝。婆家以「無結婚真意」為由訴請確認婚姻無效,婚姻若被否定,委任人的配偶身分與繼承權將一併喪失。

攻防重點

廖啓彣律師以越南婚宴照片(婆家成員親自出席)、公公喪禮訃聞將委任人列為「孝媳」等客觀事證,證明雙方家族早已認可這段婚姻;並說明未及來臺係簽證作業耽擱,合乎常情。

結果

法院認原告無法舉證雙方無結婚真意,駁回其訴,婚姻效力獲確認,委任人的配偶身分與繼承地位得以保全。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
CASE 07勞資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

四名外籍照服員加班費:判命雇主給付合計 NT$800,012

長年每日 12 小時、外派時 24 小時待命,加班費卻只給定額數百元,法院判命給付差額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
案件事實

四名外籍照服員受僱於護理之家,長年每日工作 12 小時、外派醫院時 24 小時待命照護,加班費卻僅以每日定額數百元計算,與勞基法法定標準相距甚遠。

攻防重點

逐月核對數年份出勤紀錄與薪資單、爭執打卡紀錄之真實性、聲請傳喚同事作證還原實際工作型態,並運用勞動事件法之出勤紀錄推定規定攻防。

結果

法院判命雇主給付四名照服員加班費差額合計 NT$800,012 及法定利息,並依勞動事件法職權宣告假執行,勝訴部分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。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
CASE 08刑事辯護選任辯護人

竊盜案件判決無罪

移工誤將他人物品當成妹妹留下的東西帶走遭聲請簡易判決,本所證明欠缺竊盜故意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無罪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為越南籍移工,在賣場誤將他人放在桌上的蠟燭(價值 120 元)當成妹妹留給自己的物品帶走,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
攻防重點

廖啓彣律師(法扶)聲請傳喚委任人妹妹作證還原經過、聲請勘驗監視器,證明拿取過程毫無遮掩張望、事後主動交還,欠缺竊盜故意。

結果

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無罪,委任人免於留下前科紀錄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
CASE 09刑事辯護選任辯護人

傷害致死案件:六名被告全部無罪

檢方指控集體假借理療施暴致死並遺棄,本所透過法醫交互詰問與急救紀錄推翻犯意,法院判決六名被告全部無罪。

案件事實

某宗教團體成員因橫紋肌溶解症死亡,檢方認定六名同住成員假借「理療拍打」之名集體施暴,並於發現昏迷後未送醫,依傷害致死及遺棄罪起訴。委任人為其中一名成員。

攻防重點

廖啓彣律師(法扶)與辯護團隊透過法醫鑑定人交互詰問,確認傷勢無法區分自為或他為、被害人平日即自行拍打理療;並以手機搜尋急救資訊等紀錄證明發現異狀後確有施救,推翻傷害故意與遺棄犯意。

結果

法院認檢方舉證不足,六名被告全部無罪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2 號刑事判決
CASE 10刑事辯護選任辯護人

宗教團體組織犯罪案件:「主持犯罪組織」無罪,傷害致死不成立

審理長達五年、罪名多達十餘項的重大案件,最重的組織犯罪罪名獲判無罪,死亡結果亦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而不成立傷害致死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為某宗教團體創辦人,遭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「主持、操縱、指揮犯罪組織」及傷害致死、恐嚇取財、妨害自由等多項罪名起訴,案件涉及數十名信徒、橫跨臺灣與大陸地區,審理長達五年。

攻防重點

廖啓彣律師與辯護團隊逐項爭執證據能力、大陸地區死亡證明文件之證據適格,並就死亡結果與被訴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嚴格檢驗。

結果

法院判決「主持、操縱、指揮犯罪組織」部分無罪、恐嚇取財無罪、部分傷害無罪或不受理;被訴傷害致死部分,因無法證明死亡與行為有因果關係而僅論以傷害。其餘經認定之傷害、妨害自由等犯行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49 號刑事判決
CASE 11刑事辯護選任辯護人

妨害性自主案件:刑法第 59 條酌減至法定刑以下,緩刑三年、免驅逐出境

面對三年以上法定刑與驅逐出境風險,促成調解取得諒解,刑度降至一年十月並全部緩刑,委任人得以留臺工作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為印尼籍移工,遭起訴強制性交罪(法定刑三年以上)及妨害自由,面臨長期監禁與驅逐出境。

攻防重點

廖啓彣律師(法扶)協助委任人坦承犯行、促成與告訴人調解並當庭道歉取得諒解,主張適用刑法第 59 條酌減,並就無再犯之虞、無驅逐出境必要充分陳述。

結果

法院適用刑法第 59 條酌減至有期徒刑一年十月(低於法定最低刑),另拘役五十日,均宣告緩刑三年、付保護管束,且不予驅逐出境,委任人得以繼續在臺工作生活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210 號刑事判決
CASE 12刑事辯護選任辯護人

交通事故過失致死:有期徒刑六月、緩刑二年

未禮讓行人致長者傷重過世,適用道交條例加重,本所以自首減刑、調解賠償完畢取得家屬同意,委任人免於入監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駕車左轉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長者,長者重傷臥床約一年三個月後過世,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,並因「未禮讓行人」依道交條例加重其刑。

攻防重點

主張自首減刑、坦承犯行,並協助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、全額賠償完畢,取得家屬同意宣告緩刑。

結果

法院量處有期徒刑六月、緩刑二年,委任人免於入監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訴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
CASE 13國民法官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

國民法官殺人案件:協助被害人家屬,法庭認定殺人罪、判處十三年六月

被告辯稱無殺意、至多傷害致死,本所代理被害人母親參與國民法官審判,法庭認定殺人罪成立並否准酌減。

案件事實

委任人的兒子遭舊識持砍柴刀刺穿左胸身亡。被告辯稱只是要驅趕、無殺人犯意,至多構成傷害致死(法定刑七年以上)。廖啓彣律師受被害人母親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。

攻防重點

國民法官審判程序中,協助家屬提出被害影響陳述,並就被告選用致命兇器、攻擊要害部位、事後未施救等事證,支持檢方主張殺人之不確定故意。

結果

國民法官法庭認定殺人罪成立(非傷害致死),否准刑法第 59 條酌減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。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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